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现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村。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佟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佟某某酒后至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村**胡同**号被害人王某某的暂住处,采用破门入室方式,盗窃三枚一元人民币硬币和一件短袖T恤。后将短袖遗弃,将盗取的硬币消费。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佟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君
检察官助理:郭岩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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