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8〕915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8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曾于200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5月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3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75-1号伯伦时代小区A座楼下,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黑色踏板式路力通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佟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沈阳市铁西区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款收据、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及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已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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