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1********,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佟某某于2019年5月5日和2019年5月9日在曹某某家,用曹某某的手机和事前知道的支付密码,从曹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向自己使用的微信钱包两次秘密转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并将转账记录删除。
案发后被告人佟某某退还被害人曹某某6000元,得到了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照片;
5.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谅解书、收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涛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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