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明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某某,住明某某**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明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佟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系亲属关系,2019年10月25日21时许、在明某某北三道街“阳光宾馆”路边,被告人佟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在打出租车时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双方撕打在一起、在撕打的过程中、佟某某用壁纸刀将马某某腹部捅伤并用木棒击打了马某某的头部和腿部。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佟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自首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佟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4.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振国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的处所明某某**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