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从事驾驶运输工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组,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7时30分,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潘镇后马村停车场,被告人佟某某因琐事与刘某甲发生矛盾,后佟某某用脚踢在被害人刘某甲左胸部。经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肋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佟某某系于2020年3月30日18时10分许,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按网上在逃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伊兴良
检察官助理:赵梦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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