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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51995********,汉族,专科毕业,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2013年4月17日因强奸罪被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至4月4日期间,被害人张某某被人以冒充司法机关方式诈骗了250万元。2020年4月3日,被告人佟某某在明知资金来路不正的情况下,在沈阳市桃园大酒店将自己的银行卡和支付宝提供给洗钱团伙用于转移资金。本案中被害人张某某被骗资金中429900元通过佟某某提供的华夏银行卡623********561洗出,被骗资金中299900元通过佟某某提供的浦发银行卡621********385洗出,被告人佟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800元,目前已经退出了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账单、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他提供银行卡的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勘验、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明知资金来路不正,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勇平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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