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佟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97********,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直属机关**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佟某某于2017年12月份至2019年01月份期间利用手机上的网络平台建立名为“**”的微信群,通过网络游戏平台购买虚拟房卡后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境内组织微信群成员23人参与网上赌博,获取非法所得人民币6677.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手机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财付通支付科技公司调取证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佟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 龙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佟某某现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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