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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宽城满族自治县**铁矿**。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被告人佟某某到**铁矿工作,2019年5月份左右,佟某某找到**铁矿矿长杨某某要求把铁矿的石头卖给他,杨某某口头同意将采区石头卖给佟某某,佟某某拉了8车石头后,集团征占排土场急用石头,**铁矿采区的石头被拉走一部分,佟某某认为杨某某说话不算数,将采区石头卖给他人,便在其居住的**大酒店西北角位置堆了两车石头 ,并重新垒起了院墙,其多次站在西侧路中间或将一辆无牌照红色三轮摩托车停放在水泥路边,致使**铁矿运输车辆无法进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轮摩托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多次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景桂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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