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佟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某某甲于2020年8月31日18时许,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醉酒驾驶辽D****0号小型轿车在沿滨路将军桥东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周春生辽D****0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后果。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某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189.5毫克/100毫升。经抚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抚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某甲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春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佟雯无责任。

被告人某某甲于2020年9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健

检察官助理:穆静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