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2月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七百二十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药山镇药园子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佟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佟永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药山镇佟家村佟东组20号。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2月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七百二十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永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佟永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药山镇药园子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佟永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郭维富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佟永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永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永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永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佟永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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