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街**号**,现住辽阳灯塔市**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听取了被告人佟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佟某某驾驶辽A****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沈营线22公里十里河路口南侧2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佟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法医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佟某某在肇事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
2.书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被害人李某某的户口本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暂扣交通事故车辆放行通知书、死亡证明、谅解书、协议书、委托书、情况说明及被告人佟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
7.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忠阳
检察官助理:封霖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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