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办事处**队,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佟某某酒后驾驶黑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扎兰屯市长征饮料厂附近路段时遇交警路检,佟某某未停车接受检查,继续行驶至扎兰屯市林业局附近时将路边停放的一辆二轮摩托车撞倒,后驶离现场至扎兰屯市成吉思汗路与雅鲁街交叉路口时,被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佟某某应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89mg/100ml。
被告人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六)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晓刚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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