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佟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70********,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住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佟某某酒后驾驶蒙FK****号小型轿车沿乌兰浩特市**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小区南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被查获时佟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90.1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详细信息、驾驶人详细信息、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佟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查获、采血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杰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二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