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4********,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白城市**区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12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佟某某饮酒后驾驶蒙FB****号小型越野车沿乌兰浩特市**镇通往**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乌兰浩特市**镇陈某某家附近道路时,与行人崔某甲相撞,造成被害人崔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佟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佟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68mg/100ml。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崔某甲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腹部,造成胸腹腔多脏器破裂出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书证:户籍证明、出警说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收到条、和解协议书,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许某某、崔某乙,陈某某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佟某某的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车体痕迹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明
检察官助理:王宇佳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4411****。
2.案卷材料1册(2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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