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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白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8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8********,满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被告人佟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区**街**号**。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白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将案退回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7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白某某、佟某某加入“民间互助式小额理财”传销组织,伙同他人在常州市武某某开展传销活动。该组织不生产、销售产品,不提供服务,系“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缴纳49300元购买21份份额成为三星级别才能加入,并按照一星(虚设)、二星(虚设)、三星(380、152)、四星(456、114、76)、五星(514、500、500)的顺序组成层级。该组织将参加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份额作为计酬和提升层级的依据,并将新参加者所缴纳的费用按照不同层级不同比例的标准分发给相关传销人员。该组织以邀请亲友等做互帮互助小额理财为由,以“一对一”的形式分五班轮番讲课,并以串门走访的形式将亲友带到传销人员的出租房内面对面进行“资本运作”宣传,引诱听课者参加传销组织,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被告人白某某于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佟某某于2018年初至2018年6月,分别担任“民间互助式小额理财”传销组织常州地区的行业领路人,负责组织五星包装会、答谢会等各种会议,并在会议上从事宣传鼓励工作,并管理自己条线。在被告人白某某、佟某某担任行业领路人期间,“民间互助式小额理财”传销组织的参与人达3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调取的被告人佟某某、白某某的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佟某某、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佟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参加者以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的虚拟份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某、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白某某、佟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娜

检察官助理:薛琪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白某某、佟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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