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佟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26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镇**社区**组,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至9月,被告人佟某在与被害人苗某某恋爱期间,向被害人苗某某编造其在大同的公司需要处理公司事务、公司需要发工资以及其父亲在意大利开旅馆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苗某某信任,被害人苗某某在长丰园小区16号楼租住处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被告人佟某转账共计177240元,被告人佟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2、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佟某在与被害人徐某某恋爱期间,向被害人徐某某编造其在大同的公司需要处理公司事务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信任,被害人徐某某在长丰园小租住处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被告人佟某转账共计14700元。期间,被告人佟某向被害人徐某某退还4500元,其余钱款均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佟某于2019年11月2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支付宝支付交易明细等;
被害人苗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佟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佟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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