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路**巷**栋**号,2009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剑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佟某某因不满其儿子佟某甲经常去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及李某某让其喝蓖麻油怀疑李某某对其下毒,遂产生杀人的想法,2020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佟某某进入李某某位于大武口区青溪巷6栋2单元6号的家中,发现李某某正在睡觉后返回家中,从家中拿着事先准备好的一把裁纸刀再次来到李某某家中,趁被害人李某某刚睡醒无反抗意识之际,持裁纸刀朝被害人李某某的面部划了两刀,在李某某反抗过程中又朝被害人胸部划了一刀,但只将被害人外套皮夹克划破,后被告人佟某某又同被害人李某某撕扯十几分钟,阻止李某某进行自救止血,后李某某将佟某某的裁纸刀强行夺下并将佟某某控制住,其后向佟某某的姐姐某某乙拨打电话,某某乙到达现场后和李某某拨打了120和110,120急救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救治,在进行救治的过程中,被告人佟某某将李某某用于包扎伤口的纱布撕扯掉阻止医务人员对李某某的救治,后被120出诊保安当场控制直至警察到达现场将佟某某带走。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面部裂创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佟某某患有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在本案中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在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系故意杀人未遂,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浩林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宁夏宁安医院接受医治);
2.案卷材料1册。
3.作案工具裁纸刀一把同步移送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