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佛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81971********,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区**街**委**组,住石家庄市杜北街道办**村。2017年3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罚款300元。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7时许,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小区南门口丰产路上,被告人佛某某因为超车与许某某发生口角、殴打,佛某某用铁管将许某某左胳膊打伤,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许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佛某某赔偿许某某十万元,并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害人陈述、伤情鉴定书、铁管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佛某某用铁管将许某某打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彦珠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佛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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