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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佛山市顺德区**五金有限公司、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86417****,单位地址佛山市顺德区**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诉讼代表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2********,佛山市顺德区**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70283****。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2********,佛山市顺德区人,汉族,大专文化,佛山市顺德区**五金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路**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五金有限公司、被告人廖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为牟利,在经营佛山市顺德区**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期间,经与肇庆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的业务经理邹某某(已起诉)密谋后,以**贸易公司名义将货物出口到国外并代收外汇货款,由被告单位**五金公司向**贸易公司开具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贸易公司以自营的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贸易公司取得出口退税款后,按照报关金额每美元收取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0.07元左右的“代理费”,其余的返还给被告单位**五金公司或者被告人廖某某。在货物出口过程中,被告人廖某某伙同邹某某虚构出口货物价格,按照虚构的出口货物价格签订相关的购销合同,并按照虚构的货物价格由被告单位**五金公司向**贸易公司开具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2014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以**五金公司名义向**贸易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31份,涉及金额合计24368606.82元,税额4030297.48元 ,退税额3049404.17元(其中已申报未审核涉及到的金额677170.18元,税额88032.12元,价税合计76520.23元,退税额88032.12元),价税合计28398904.3元。而被告人廖某某实际委托**贸易公司代理出口的货物价税合计25708138.24元,税额3649112.25元,退税额2748971.04元。故此被告人廖某某以**五金公司名义向**贸易公司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合计2690766.06元,相应的税额381185.23元,退税额300432.99元。

被告人廖某某自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公安机关退缴3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账户流水、工商登记材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及同案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五金有限公司、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五金有限公司、被告人廖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五金有限公司、被告人廖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鉴华

检察官助理:黄楚婷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五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370283****;被告人廖某某户籍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路**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巷**号,联系电话1342066****。

2.案卷材料2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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