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余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捕前住户籍地。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20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时许,被告人余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余家巷使用工具起子撬开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丰田越野车车窗翻进车内,将车内的十条贵烟(硬高遵)盗走,并导致丰田越野车的车窗损坏。余某将盗窃所得部分香烟销赃后获得1710元,所得赃款被其花费。经鉴定,被盗十条贵烟(硬高遵)价值2600元。破案后,已追回被盗财物现金814元、贵烟(硬高遵)七包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2020年11月18日,余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贵烟(硬高遵)七包、现金814元;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烟草专卖许可证、营业执照、进货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卷烟零售客户销售汇总、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或辩解:被告人余某的供述或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多次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并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建议酌定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可 李果 刘莲
检察官助理 杨霞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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