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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六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址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前面**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5 月初,被告人余某某以25.9万元的价格将一批犀牛角碎料出售给叶某某、肖某某(均已判决),同月14日,该批犀牛角制品在仙游县**公寓**室冰箱中被仙游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犀牛角制品净重1780克,价值人民币445000 元。

2、2019年5月04日,被告人余某某出售给叶某某、肖某某的犀牛角碎料中的88.5g被叶某某、肖某某通过微信以5700 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叶某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通过顺丰快递(单号:************)将上述犀牛角碎料邮寄给李某某指定的中山市客户,后中山市客户食用了一部分,剩余的被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查获。经鉴定:查获的犀牛角制品净重68 克,价值17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余某某非法出售犀牛角制品共计1848克,共价值46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余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肖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林鉴字[2019]063号)、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穗司鉴19010722900332号);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对扣押的象牙制品及涉案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规定,明知犀牛角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制品,非法出售犀牛角制品,共计1848克,共价值462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忠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分别为66页、44页、48页。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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