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余绍萍,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5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街**号,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13年12月3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6月17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绍萍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10日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3时许,被告人余绍萍搭乘其丈夫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从大邑县晋原镇围城北路西段33号(北街小学)出发,经围城北路、东壕沟北段、小东街、迎春道来到富民路与迎春道交叉路口“顺安殡葬公司”门口,被告人余绍萍向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姜某某等人散发一本由墨绿色封皮纸包裹,书名为《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中国篇》的邪教反动书籍。随后,被告人余绍萍与王某某又来到大邑县晋原镇通达路“车景堂”铺面外,被告人余绍萍向李某某散发一本墨绿色封皮纸包裹的《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中国篇》的邪教反动书籍。当日,李某某向大邑县公安局报案,并将其接收的书籍提交给大邑县公安局。
2019年5月13日,民警在大邑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将被告人余绍萍挡获。同日,大邑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王某某持有的电动三轮车1辆、MP3播放器5个、平板电脑1台、手机2部、书籍9本、塑封卡片3张、照片2张、手抄录27张;依法扣押余绍萍持有手机1部、挎包1个、打印机1部、打印纸1包、墨绿色封皮纸2张、剪刀1把。经四川省公安厅反邪教总队认定:大邑县公安局送检的书籍10本、手抄录19页、塑封卡片3张、照片2张、MP3播放器5个、平板电脑1台均系“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绍萍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艳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余绍萍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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