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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蓬莱市人,住山东省蓬莱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 ,于1988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四川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至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中段丰台汽修门市附近,将被害人余某某的白色玉凝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在价值人民币1375元。

202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至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新世纪后门附近,将被害人田某某的黄色二轮电动车盗走。

2020年3月23日凌晨左右,被告人余某某至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人民医院北门附近,将被害人熊某某的黑白色倍特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70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余某某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2020年4月9日、15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涉案电动车分别发还给被害人余某某、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余某某、熊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 蒋泽伟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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