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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余平等12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795号

被告人余某,绰号“余大门”,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镇**街**号,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村**单元**室。因吸毒成瘾于2010年7月1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3年。因为赌博提供赌资于2012年5月10日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平,男,曾用名余华昌,绰号“阿龙”,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0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乡**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8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8年9月1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未实际执行),并收缴刀具1把。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朝平,绰号“曹平”“王松”,男, 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9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镇**村**号,住海盐县**街道**路**栋**室。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26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改变强制措施为指定场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小兵,曾用名庄建军,绰号“老庄”,男, 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镇**街**号,住海盐县**街道**区**。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7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3000元。因赌博于2014年11月13日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收缴扑克牌1副,没收赌资224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9月27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3月30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30日改变强制措施为指定场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品术,绰号 “小马”,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5198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住海盐县**镇**苑**幢**室。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7月8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因吸毒分别于2015年2月3日、2015年9月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12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燕平,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号,住海盐县**街道**花苑**幢**室。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 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4月1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30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30日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车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3198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镇**街**号,住海盐县**街道**路**号**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3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光头强”,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镇**村**号,住海盐县**街道**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海波,绰号“海波”,男,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乡**村**号,住海盐县**街道**路**号**室。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3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23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收缴不锈钢弹簧刀1把。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德旭,曾用名邓攀波,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籍地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户籍地海盐县**街道**路**号**单元**室。因盗窃于1999年5月14日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1999年9月29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1月3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7月19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3月11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月伟,男, 1982年8月19日,身份证号码330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海盐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07年1月11日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赌博于2007年8月1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08年8月1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并收缴赌资6500元,因赌博于2009年4月2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并收缴赌资3000元,因赌博于2017年2月2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2日并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8年3月23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3日并罚款500元,收缴赌资12026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绰号“劳保”,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海盐县**镇**村**号,住海盐县**街道**路**小区**幢**室。因赌博于2016年4月2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2年2月1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车某某、曾某某、邓德旭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余平、张燕平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邓朝平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庄小兵、被告人马品术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海波、汤月伟、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并认定上述被告人均为恶势力集团成员,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期限各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恶势力集团及具体犯罪

张某某于2007年5月刑满释放后投靠依附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的沈某某、朱洲的郭某某,逐渐形成以郭某某、张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刑满释放及无业的四川籍人员为主干成员,包括陈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李某某、张某乙、吴某某、王某某、丁某某(以上人员均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另案处理)及被告人余某、余平、邓朝平、庄小兵、马品术、张燕平、车某某、曾某某等人在内的“四川帮”恶势力犯罪集团。郭某某还通过获取“嘉兴市四川商会副会长”名号增加其号召力。该集团成员有分工、人数相对固定,成员间以兄弟相称。有规矩有纪律,其中惹事生非要被训诫、吸毒要受排挤,出事后有首要分子托底出面善后和抚恤。该恶势力集团系沈某某、朱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外围组织,集团首要分子郭某某、张某某以沈某某、朱洲为马首是瞻,随叫随到,充当沈某某、朱洲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的打手,并利用沈某某、朱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同时通过在海盐县武原街道特别是有关KTV、酒吧等娱乐场所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并通过打压云南籍、安徽籍以及海盐本地等混迹社会人员,扩张地盘,彰显恶名,获得江湖地位,继而在该集团控制的娱乐场所中开设赌场牟取暴利、在娱乐场所充当“夜场地下执法队”并长期收取保护费,通过“控制小姐”“安排妈咪”等方式强行入股娱乐场所,垄断场所内水果、小吃等消费品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进行资本的积累和扩张,使组织发展壮大。该集团成员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各娱乐场所内打着郭某某、张某某的名号唱歌一律打五折,消费签单或赊账,附加酒水赠送,形成了不成文的规矩,对娱乐场所老板进行欺压。十余年来,严重扰乱了当地娱乐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寻衅滋事罪及寻衅滋事

1. 2017年11月4日晚上,张某某纠集王某某、丁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余平、张燕平、邓朝平、余某,以被害人蒋某某一方的吴某乙酒后打破了海盐县武原街道鼎新皇庭娱乐会所KTV走廊上的灯饰为由,至被害人所在包厢内,持械殴打蒋某某、曲某乙、曲某丙、孙某甲平、李某乙、吴某乙等人,致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蒋某某受外力作用造成左枕部头皮瘢痕,评定为轻微伤;曲某丙受外力作用造成额部皮肤瘢痕、额顶部头皮瘢痕,评定为轻微伤;李某乙受外力作用造成左眉皮肤瘢痕,评定为轻微伤。事后张某某出面协商,被害人蒋某某一方被迫接受2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的赔偿并与张某某等人和解。

2. 2011年9月26日晚23时许,被害人孙某乙、朱某某、石某丙在海盐县鼎新皇庭娱乐会所在唱歌时不小心打碎了桌子的玻璃,在底楼大厅与该会所协商赔偿问题时,被在该处“看场子收保护费”被告人余某及张某某、吴某某、易某某、“郑二哥”(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殴打,致使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乙腹壁穿透创,为轻伤二级,右大腿、左大腿瘢痕累计长度在15厘米以下,为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朱某某在医院治疗诊断为“鼻骨开放性骨折”,石某丙左眼被打淤青。后郭某某出面与被害人孙某乙达成赔偿协议,郭赔偿了3.8万元。

3. 2013年6月的一天晚上,郭某某因被害人杨某甲未给自己敬酒,指挥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纠集了嫌疑人余某、车某某及丁某某、易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持械闯入海盐县武原街道凤凰城娱乐会所包厢内,对包厢内人员杨某乙、黄某甲、杨某甲等人殴打,致使被害人黄某甲、杨某乙等人(皮外伤)受伤。经法医鉴定,黄某甲头皮体表疤痕长度1厘米以上,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4. 2017年6月28日凌晨,被害人杨某乙、董某甲等人在海盐县洛哈仕名人会酒吧喝酒,酒后因琐事与酒吧看场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邓朝平、曾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引发冲突,被告人邓朝平、曾某某及王某某等人先是在酒吧门口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杨某乙、董某甲,继而手持木棍、水果刀等对被害人杨某乙等人继续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杨某乙、董某甲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某甲受外力作用造成后顶部头皮血肿构成轻微伤、右侧第4前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杨某乙受外力作用造成右颞顶部头皮瘢痕构成轻微伤、右大腿外侧皮肤瘢痕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事后,张某某出面与被害人杨某乙、董某甲达成赔偿2.8万元的协议,支付了1.8万元的赔偿款。

5.被告人邓德旭、邓朝平等人受王某某(另案处理)指派,在海盐县洛哈仕酒吧看场子。2018年5月6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邓德旭、邓朝平等人在该酒吧门口及附近的大润发广场处,以被害人钱某乙酒后在酒吧闹事为借口,实则无事生非、逞强好胜,对钱某乙实施持木棍殴打,造成钱某乙受伤和财物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钱某乙受外伤作用导致左上颌门牙部分缺失,右侧鼻腔出血,评定为轻微伤。经价格鉴定,被害人钱某乙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0.18万元。事后,王某某出面协商,未果。

6. 201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平伙同他人在海盐皇家至尊308包厢内外对被害人邵某某、段某甲等人持啤酒瓶等无故进行殴打,致段某甲受伤。

(二)敲诈勒索罪

1. 郭某某通过在海盐县金碧辉煌KTV中实施打砸等暴力行为,将包括被告人庄小兵在内的有关人员安插到该该场所以看场为名向被害人丁某甲、李某丁等人收取“保护费”。其中2014年及2015年期间,被告人庄小兵至少收取2.8万元。

2. 2014年9月份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马品术与被害人金某某等人在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宁大道和海洲路交叉路口的海洲大饭店进行赌博,被告人马品术在赌博过程中输钱不超过10万元。为索回赌资,以被害人金某某诈赌为由将其带至海盐县内一海塘边,邀集被告人余某及其他人(另案处理)对被害人金某某采取殴打和持刀威胁的手段,逼迫其在视频中承认诈赌,后又不断对被害人进行滋扰,迫使其交付了26万元。

(三)开设赌场罪

1. 以郭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首的恶势力集团,为该组织利益,由张某某、丁某某(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余平、庄小兵、马品术、张燕平、陈海波、汤月伟、钱某某等人经事先预谋,由张某某提供赌博场地,被告人庄小兵、马品术、汤月伟、钱某某等人轮流摆庄和纠集赌客,张燕平负责抽头,被告人余平、陈海波及丁某某等人负责放“抛资”,以及事后由庄小兵顶罪,共同开设赌场获利。

(1)2017年12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汤月伟与邓中(在逃),经事前商量,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地,由张燕平抽头,由丁某某、余平、庄小兵等人在赌场内放炮子提供赌资,在海盐县鼎新皇庭KTV五楼一包厢内组织参赌人员曹某某、李某丁、蒙某某、刘某某、王某丁、张某某等人以打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抽头获利,涉案赌资30余万元。 

(2)2017年12月18日凌晨后,马品术与钱某某经事前商量,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地,由被告人张燕平抽头,由丁某某、余平、庄小兵等人在赌场内放炮子提供赌资,在海盐县鼎新皇庭KTV五楼一包厢内组织参赌人员曹某某、李某丁、蒙某某、刘某某、王某丁、张某某等人以打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抽头获利,涉案赌资40余万元。

2.以郭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首的恶势力集团,为该组织利益,于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由该组织成员,被告人庄小兵等人组织被告人和陈海波抽头,被告人易某某等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分别在海盐县武原街道上的鼎新皇庭KTV五楼包厢(张某某提供场所)、海阔天空KTV包厢、兰桂坊棋牌室、阿里山足浴店等地,组织朱某乙、朱某甲、施某某、田某某等参赌人员,以扑克牌打二八杠的方式赌博,涉案赌资16.8余万元人民币。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11月12日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西路老婆大人休闲食品店内,无事生非、逞强好胜,邀集他人到场后,对被害人曹某丙实施殴打,造成曹某丙受伤,手机和衣服损坏。经价格鉴定,损失物品价值0.4056万元。事后曾某某赔偿了曹某丙0.6万元。

三、故意伤害罪

2012年10月1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邓朝平因被害人刘某乙借钱未还,在海盐武原街道枣园小区28幢楼梯口,持刀砍伤刘某乙。经法医鉴定,刘某乙右上肢刀砍伤致右尺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户籍证明、公安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就诊记录、病历材料、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工资单照片,转账记录截图、原始伤情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伤势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蒙某某、宋某丙、朱某乙、施某某、田某某、刘某某、朱某甲、王某丁、陈某丙、廖某某、步某某、周某乙、马某乙、计某某、丁某某、陶某戊、章某某、张某己、解某某、姚某甲、王某丁、许少华、王某丁、张某庚、黄某乙、褚某甲、邱某某、张某辛、李某丁、李某某、孙某某、郭某乙、赵某某、沈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孙某丙、丁某丙、杨某丙、褚某乙、崔某某、廖某某、余某丁的证言、民警王泷靓、杜晓杰等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刘某乙、曹某丙、丁某甲、李某丁、金某某、蒋某某、李某乙、曲某丙、曲某乙、吴某乙、马某丙、姚某某、孙某乙、朱某某、石某丙、段某甲、杨某乙、黄某甲、杨某甲、杨某乙、董某甲、钱某乙、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余平、邓朝平、庄小兵、马品术、张燕平、车某某、曾某某、陈海波、邓德旭、汤月伟、钱某某以及同案人沈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李某某、张某乙、吴某某、王某某、丁某某、陶某某、姚某某、李某丙、汪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参与集团内三次结伙他人持械殴打他人,造成五名被害人轻伤或轻微伤,一名被害人受伤,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具体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事后同案人分别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万元、3.8万元、1.8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有吸毒、赌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余平参与集团内结伙持械殴打他人和集团外单独实施殴打他人各一次,造成三名被害人轻微伤,造成一名被害人受伤,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后同案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万元,化解了社会矛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平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有组织,有分工的纠集赌客进行赌博,其在赌场中负责放炮子,赌资数额至少19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平一人犯二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余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平有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违法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朝平参与集团内三次结伙他人参与持械殴打他人,造成六名被害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后同案人分别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万元、1.8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朝平故意持刀将他人捅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朝平一人犯二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朝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庄小兵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有组织,有分工的纠集赌客进行赌博,是赌场的组织者,涉及赌资数额最少86.8万元,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恶势力的影响力和滋扰行为,敲诈被害人钱财,数额2.8万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小兵一人犯二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庄小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多次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对于公安机关全面查清有关案件事实,追诉了同案人,作用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品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通过暴力和胁迫的手段,敲诈他人钱财,涉案金额26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系其主要作用的主犯,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马品术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有组织,有分工的纠集赌客进行赌博,涉及赌资至少40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品术一人犯二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马品术有诈骗犯罪前科和吸毒违法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燕平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殴打他人,造成三名被害人轻微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后同案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燕平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有组织,有分工的纠集赌客进行赌博,具体负责抽头,涉及赌资至少70万元,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燕平一人犯二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燕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交代有关开设赌场犯罪部分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某、余平、邓朝平、庄小兵、马品术、张燕平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应对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车某某一次参与持械殴打他人,造成一名被害人轻微伤,一名被害人受伤,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车某某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曾某某参与集团内持械殴打他人和集团外殴打他人各1次,造成2名被害人轻微伤,1名被害人受伤,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寻衅滋事犯罪中不是纠集者,作用相对较小,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海波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有组织,有分工的纠集赌客进行赌博,具体负责抽头和放炮子,涉及赌资至少16.8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陈海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德旭结伙持械殴打他人,造成一名被害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德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德旭多次因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刑事处罚,主观恶性深,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汤月伟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有组织,有分工的纠集赌客进行赌博,其系赌场老板之一,涉及赌资至少3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月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月伟多次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钱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有组织,有分工的纠集赌客进行赌博,涉及赌资最少40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列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  斌

检察员:邬园刚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

1.本案卷宗44卷;

2.被告人余某、余平、邓朝平、庄小兵、马品术、张燕平、车某某、曾某某、陈海波、邓德旭、汤月伟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钱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3.涉案的被告人沈某某、郭某某、陶某某、姚某某、李某丙、汪某某、陈某某、张某乙、何某乙、何某甲、徐猛、段海、李某某均另案处理;

4.海宁市公安局以海公(连刑)诉字[2019]第51374号起诉意见书同批移送审查起诉的张某某、王某某、丁某某、吴某某分案处理;

5.扣押的物证现暂存于海宁市公安局物证室,具体数量品种等详见清单;

6.指定管辖文书;

7.冻结的资金情况等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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