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后哺乳期满,于同年1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2020年4月2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5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日22时许,购毒人员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余某某购买毒品,并在本区祁家湾街印染小区对面粮店门口向被告人余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现金200元。被告人余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1颗及甲基苯丙胺(冰毒)若干,并将其中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及甲基苯丙胺1袋交付给明某某。随后,明某某再次向被告人余某某表示想要购买毒品,被告人余某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明某某向被告人余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现金100元,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公安民警从明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7颗(0.66克)及甲基苯丙胺1袋(0.05克),从被告人余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4颗(0.39克)及甲基苯丙胺1袋(0.17克)及毒资人民币现金100元。经称量,上述查获毒品净重合计1.27克。公安机关对上述毒品取样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涉案毒品及毒资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余某某的身份信息、出院记录、出生证明等书证;3.证人明某某证言;4.毒品检验报告;5.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6.办案说明、到案经过;7.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萱
检察官助理孙鹏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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