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余谱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0222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谱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11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于1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余谱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weixin16********”、“weixlny********”、“q1597153****”、“ww95322****”等微信账号及“16********”等QQ账号,以“梁某甲”、“梁某乙”、“柯某某”等昵称,假借女性身份,与不特定人进行网络聊天或恋爱,待取得对方信任后,以购买衣服、家人生病过世、发艳照等理由,诱使被害人向其转账、发微信红包和QQ红包。其中,于2016年5月31日至2018年9月16日间骗得被害人杨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61587.7元,于2018年2月13日至同年10月22日间骗得被害人张某某(微信昵称“新**”)钱款共计人民币1684.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微信聊天记录、账户主体查询结果单、微信支付交易记录、QQ转账交易记录、微信支付账单详情、微信红包详情、QQ转账交易详情、QQ红包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谱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谱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女性身份,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3272.4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华军
检察员:张晓红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余谱曲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相关物证(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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