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842号
被告人余证明,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乡**村**号;曾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2014年3月14日被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7月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证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徐某乙(在逃)、徐某甲(另案处理)为了将赌博网站的非法收益变现,以1.5%的佣金请陈某某(另案处理)将赌博网站的获利资金取现,陈某某又邀请李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余证明等人帮其取款,提成占取款的0.4%。徐某乙、徐某甲一般通过周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等人用于周转赌博网站资金的重要账号将需要取现的非法收益转至陈某某提供的取款账号。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余证明受陈某某安排帮徐某乙、徐某甲的赌博网站取款30.45万元;2017年3月9日,被告人余证明再次受陈某某安排帮徐某乙、徐某甲的赌博网站取款101.5万元。余证明通过接受陈某某的安排帮徐某乙、徐某甲赌博网站取款131.95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5200元。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余证明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方山庄公交车站前被厦门市公安局大学路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徐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证明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证物远程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证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证明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8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余证明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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