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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证抢劫案)_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余证,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93********,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井研县人,住乐山市市中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20日因故意杀人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大佛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证抢劫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余证因欠网贷等债务20余万元无力偿还,遂萌生抢劫念头,并将家用剪刀拆分成两半,取其中半边自制作案工具,伺机作案。

2019年11月20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余证在乐山市市中区“**”小区附近,招停被害人黄某某(男,殁年30岁)驾驶的川******号牌出租车,谎称到市中区“**”小区。凌晨1时40分许,车行至乐山市市中区****小区道路交叉口乐山市市中区**路**小区道路交叉口斑马线位置,余证示意被害人靠右停车,乘机从后排用左手抓住被害人黄某某衣服,右手持随身携带的半边剪刀抵住被害人颈部,遭到被害人反抗后,余证持半边剪刀朝被害人颈、胸等部位连续捅刺十余刀。被害人挣脱控制逃出车外,余证驾驶被害人出租车往305省道方向行进约700米,将车停在道路北侧空地处,从车内搜走现金70余元、手机一部、香烟一包、被害人身份证一张后弃车逃跑。凌晨2时11分,被害人黄某某在案发现场经120出诊医生诊断已死亡。11月20日7时许,被告人余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依法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颈、胸部及双上肢锐器刺伤致大失血死亡;被告人抢劫的手机价值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定义

刘莉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余证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十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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