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243号
被告人余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余某199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5月因盗窃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4年9月26日,余某因为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余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0月2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4日夜间,被告人余某至张家港市**镇**村**组**号,通过楼梯爬上二楼、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在一楼房间内的一个月饼,29包硬中华香烟、浴巾等物品。经鉴定,总计价值人民币1300余元。案发后,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2.2020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余某窜至张家港市**镇**村**组**号,通过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82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余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的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陆某某的报案陈述等;
3.被告人余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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