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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66********,汉族,四川省隆某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隆某市**街道**村**组**1号。2013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隆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隆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隆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余某某在隆某市古湖街道康复中路隆某一中后门“锦林小区”外,将被害人刘某某一辆价值320元的“捷龙牌”自行车盗走并藏匿家中。

2、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余某某在隆某市古湖街道康复中路隆某一中大门附近,将被害人袁某某一辆价值450元的“凤凰牌”自行车盗走并藏匿家中。

3、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在隆某市古湖街道康复中路“瑞鑫商务宾馆”外,将被害人程某某一辆价值160元的“永久牌”自行车盗走并藏匿家中。

4、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在隆某市古湖街道康复中路隆某一中大门附近,将被害人郭某某一辆价值320元的“MINGOI”牌自行车盗走并藏匿家中。

5、2020年10月,被告人余某某在隆某市古湖街道康复中路隆某一中大门附近,将被害人邓某某一辆价值160元的“永久牌”自行车盗走并藏匿家中。

6、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余某某在隆某市古湖街道康复中路隆某一中大门附近盗窃他人9辆共计价值1970元的自行车并藏匿家中。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被害人刘某某、袁某某、郭某某、程某某、邓某某被盗自行车已被追回并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所得财物应当责令退赔。被告人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陈 伟

2021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隆某市看守所;

2、起诉书1式8份;

3、卷宗2册、视听资料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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