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余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街道**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7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4时许,陆某某公安局民警在县城金辉商业城出租房里抓获被告人余某,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小麻60颗,经称量净重5.86克,鉴定后,检出甲基苯丙胺。自2019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余某先后向范某某、李某某、伏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称量记录、尿液检测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李某某、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生林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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