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余红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4********,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户籍地重庆市忠县**乡**村**组乙*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户籍地重庆市忠县**乡**村**组**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红某、杨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1月28日、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红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余红某使用手机下载“探探”、“陌陌”等网络社交软件,以女性身份注册并与陌生男性聊天配对,后通过微信截图,使用卖淫女的虚假学生证、身份证、校园背景的照片冒充卖淫女进行聊天,以家境困难无钱交学费、生活费等寻求资助为由,通过愿意出卖大学生或处女身体作为回报为手段,先后为崔某甲、罗某某(均已起诉)管理的卖淫女王某甲,崔某乙、杨某某(均已起诉)管理的卖淫女李某甲(已起诉)招揽嫖客。与嫖客商定后,被告人余红某分别通知王某甲、李某甲到本市约定地点实施卖淫多次。期间,被告人杨某多次开车接送王某甲卖淫及在崔某甲指使下接送李某乙(已起诉)卖淫1次等。
另,2019年3月初,被告人余红某、杨某伙同王某乙(已起诉),将王某乙招募的倪某某(已起诉)由天津西站接回本市住处,后带其到天津大学拍照及拍摄证件照等。
现查实,被告人余红某、杨某非法获利4万余元。
2019年4月18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南开区白堤路大胡子海鲜烧烤大排档内将被告人余红某、杨某抓获。后经工作,扣押汽车1辆,银行卡14张、手机6部、记账本2本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手机等物(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记账本,案件照片,微信截图,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余红某、杨某的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崔某乙、王某乙、李某甲、倪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红某、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红某、杨某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伙同他人介绍卖淫,二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余红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君玮
代理检察员:姜宁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余红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二份,换押证二份,其他材料二页,《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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