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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余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85********,汉族,大学文化,武汉**系统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街**里**号**室,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街**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8日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7日至12月7日、自2019年1月22日至2月26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12日、自2019年1月8日至1月22日、自2019年3月27日至4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余某以合伙投资电信信号覆盖工程、个人或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为名,通过许诺高额分红、高息利诱等方式,骗取魏某某、朱某某、解某某、叶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李某甲等人投资款或借款共计人民币1064.03万元,后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赌博挥霍。案发前,被告人余某向魏某某、朱某某、解某某、叶某某共计返还人民币459.0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余某以合伙投资电信信号覆盖工程和个人资金周转为名,先后多次骗取魏某某投资款及借款共计人民币676.97万元,后返还人民币269.56万元。

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余某以合伙投资电信信号覆盖工程和个人资金周转为名,先后多次骗取朱某某投资款及借款共计人民币186万元,后返还人民币23.30万元。

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余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个人或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为名,先后多次骗取解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46.53万元,后返还人民币45.92万元。

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余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个人或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为名,先后多次骗取叶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29.53万元,后返还人民币120.28万元。

2018年5月,被告人余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朱某某介绍,以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为名骗取杨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6月,被告人余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朱某某介绍,以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为名骗取周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6月,被告人余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朱某某介绍,以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为名骗取李某甲借款人民币5万元。

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及破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信用卡对账单等书证;2.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魏某某、朱某某、解某某、叶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灿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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