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检一部刑诉〔2020〕Z11号
被告人余电彪,绰号“臭浪泡”、“阿矮”,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饶平县人,住广东省饶平县**镇**街**号。2020年4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桂海、张钰仪,广东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电彪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7月3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月27日重新受理。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5月20日晚, 被害人刘某某、陈某甲与朋友陈某乙等人到饶平县**镇**酒店三楼包厢喝酒唱歌。期间,陈某甲离开包厢到六楼宿舍找酒店小姐坐台。正在酒店四楼喝酒的保安员被告人余电彪获悉情况后,上楼阻止陈某甲并用手扇打陈某甲的脸部。陈某甲返回包厢告知刘某某、陈某乙,三人遂上楼寻找余电彪,双方在楼梯相遇并发生打斗。被告人余电彪跑下四楼,刘某某等人尾随而下。四楼房间的酒店工作人员及余电彪的朋友听到声音出来查看,刘某某、陈某甲见人多遂跑下三楼,陈某乙则跑回五楼。被告人余电彪从四楼房间拿出两个玻璃酒瓶砸打被害人一方,致被害人陈某甲、刘某某受伤。后余电彪又从三楼备餐室拿出一个玻璃酒瓶并敲破瓶底,持该酒瓶刺中被害人刘某某左颈部,致其当场大出血。后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余电彪潜逃外地,至2020年4月22日在广东省普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刘某某符合左侧颈部伤造成左侧颈总动脉破裂大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陈某甲面部及右上臂软组织挫裂(划)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余电彪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的书证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电彪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电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余电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奕洁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余电彪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6卷。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