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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鄢某某寻衅滋事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余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弄**号,居住地景德镇市昌江区**小区**栋**室。2011年10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9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厂**栋**号。2017年3月3日因非法持有枪支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并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晚,熊某甲、朱某某(均另案处理)及熊某乙等人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浙江路F1酒吧玩,随后熊某乙叫被告人余某到酒吧来玩。之后熊某乙与同在酒吧玩的被害人曹某某因债务纠纷在酒吧卫生间门口发生肢体冲突,两人扭打在一起。此时被告人余某和鄢某某也到了酒吧,双方人员见熊某乙与曹某某打架便上前劝架,劝架过程中双方均发生肢体冲突,鄢某某被人打了一拳,眼镜掉落在地,余某被人用玻璃杯砸破了头。二被告人被打后非常气愤,便跑到酒吧隔壁的大龙火锅店后厨,一人持一把菜刀回到酒吧后门准备找曹某某一方的人。此时后门人群已经散去,被告人鄢某某发现曹某某从对面向酒吧后门走来,便冲上去一手将曹某某按在路边的汽车上,一手冲曹某某扬起刀,被告人余某见状冲上前用菜刀砍向曹某某头部,曹某某被砍后逃离现场,余某、鄢某某二人去追但没有追上。随后被告人鄢某某先行返回酒吧后门,与正在看热闹的被害人刘某某说话,被告人余某误以为二人在争吵,持刀砍向刘某某的胸前及左手手臂处,刘某某被砍后往酒吧内跑。余某欲持刀追赶被鄢某某拦下,随后鄢某某离开案发现场。

被告人余某继续持刀往酒吧后巷方向走,碰到来查看情况的熊某甲、朱某某等四人。朱某某等四人看到余某手持菜刀怕事情闹大就想把刀抢下来,余某不肯并持刀砍伤朱某某,之后往马路方向逃跑。朱某某被砍后,四人非常气愤,便追打余某,熊某甲趁余某摔倒将菜刀抢下,四人将余某按在地上殴打,之后余某挣脱跑到浙江路马路中间准备翻越栏杆时被熊某甲等人追上,将余某拉回马路旁边继续殴打。此时,被害人刘某某从酒吧叫来一伙人赶到,手持铁锅、塑料凳子等物品,也对余某进行殴打,余某被打后躺在马路上,两伙人先后离开现场。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鄢某某主动投案。8月5日,被告人余某在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朱某某、被告人余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分别于2020年10月31日、11月2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余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警和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前科劣迹材料,户籍信息;2.证人熊某乙、熊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鄢某某借故生非,持凶器共同砍伤一人致轻伤二级,余某另砍伤二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国平   

黄云龙   

检察官助理:吴君君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鄢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三页、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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