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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49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镇**居委会***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年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6日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来到本市**镇**村环**公寓,以检查房间漏水情况为由进入到被害人唐某某租住的**房间。后余某某趁唐某某不备,使用尼龙扎带将唐某某的双手绑住,并拿出一把刀威胁唐某某将手机解锁。后余某某通过操作手机将唐某某银行卡内的3095元转走,又将唐某某放在背包里的400元现金抢走,得手后逃离现场。2019年6月4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将余某某抓获。破案后,未能起回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泽佳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七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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