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定主”,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95********,藏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维西县**乡**村委会**组**号。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余某某在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长征大道兴业数码手机店工作期间,于2019年8月4日17时34分许,将店内收银柜中的现金人民币2900元盗走后离开该店。
2、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丽江市古城区花马街十字路口往西三十米处“花马圆”超市内假装购买香烟,当老板阙某某拿出一条紫云香烟放在柜台后,余某某趁阙某某不备,将香烟拿着逃离该店。经鉴定,被抢香烟价值人民币100元。
3、2019年10月24日0时56分许,被告人余某某到丽江市古城区高山流水北侧寨后上村108号“福鑫”超市内假装购买香烟、郎酒,当老板林某某将一条红河88香烟拿出来后,余某某趁林某某不备,将香烟拿着逃离该店。经鉴定,被抢香烟价值人民币110元。
4、2019年10月15日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丽江市古城区福慧路隧道旁京蓉宾馆一楼“如萱副食店”内假装购买香烟、啤酒等物品,当老板唐某某将一条玉溪香烟拿出来后,余某某将香烟拿着逃离该店。经鉴定,被抢香烟价值人民币230元。
5、2019年10月16日1时4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到丽江市古城区象山东路转台往北50米处玉泉路320号“玉河”超市内假装购买啤酒、香烟,当老板谢某某拿出一条玉溪和谐中支香烟后,余某某趁谢某某算钱之际,将香烟拿着逃离该店。经鉴定,被抢香烟价值人民币420元。
6、2019年10月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到丽江市古城区福慧路烧烤城对面寨后上村村口“兴旺”便利店内假装购买香烟,当老板李某某拿出一条红河88香烟后,余某某趁李某某不备,将香烟拿着逃离该店。经鉴定,被抢香烟价值人民币110元。
7、2019年10月1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到丽江市古城区福慧路宏文市场旁“宏文”超市内假装购买香烟,当老板和某某拿出一条软珍云烟后,余某某趁和某某不备,将香烟拿着逃离该店。经鉴定,被抢香烟价值人民币230元。
8、2019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丽江市古城区东界河昌洛路121号“顺道”便利店内假装购买香烟,当老板刘某某拿出一条紫云香烟和一包红河88香烟放在柜台后,余某某趁刘某某不备,将香烟拿着逃离该店。经鉴定,被抢香烟价值111元。
2019年10月25日12时10分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西安派出所民警在丽江网城网咖136号机处抓获被告人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阙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余某某曾因抢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活页3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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