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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浪盗窃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Z128号


被告人余浪,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3********,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2012年5月15日被兴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13日被兴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29日被兴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9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5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30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3日10时许,被告人余浪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阚某某停放在长宁县**镇**村**组**号附**号自家院坝内的一辆红色电瓶车盗走,并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江安县五矿镇昌义车行。经长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鉴定价格为:2388元。

2、2020年9月5日8时许,被告人余浪趁长宁县**镇**村**组**号附**号肖某某家无人之机,入室将肖某某挂在门后衣服口袋中的196元钱现金盗走。在逃离出肖某某家后,被村民挡获报警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和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  军

检察官助理:谢  辽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余浪现羁押在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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