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余江,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83********,汉族,大学文化,四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组,现住四川省大邑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贾毅,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江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件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余江与莫某某等人成立四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务咨询、市场信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文化艺术咨询等。2015年10月,余江和四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莫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莫某某、杨某某、朱某某、钟某某及余江口头约定由莫某某、杨某某提供资金,余江寻找客户开展银行过桥贷款业务赚取利息差价。2016年5月20日至2018年2月10日期间,余江虚构有银行过桥资金需求的借款客户,从莫某某、杨某某处骗取贷款资金,然后不断虚构新的借款客户将从莫某某、杨某某处骗取的资金填补之前虚构客户的本息。
经审计,截止2018年2月,被告人余江采取虚构客户的方式骗取莫某某等人的借款本金尚未归还的数额为25,349,995元。2018年5月余江在莫某某等人的追问下归还150万元。
2019年1月11日,钟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余江在成都市大邑县**小区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客户骗取合伙人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俊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册。
3.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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