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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樟树诈骗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8〕120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02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红谷滩**大道******单元**室。2017年10月31日因猥亵儿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余某某谎称其系江西省委秘书长余樟涛,虚构能帮助他人介绍促成采购不锈钢业务的事实,以需要送财物疏通关系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8760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余某某以介绍赣州**集团不锈钢业务为由将被害人郑某某、石传明约至赣州见面,谎称需给相关领导送礼,骗取石传明10条和天下香烟(鉴定价值人民币8150元)、2箱五粮液酒(鉴定价值人民币9000元)、以路费名义索要5000元。

2.2016年4月,余某某以帮忙承接南昌四家医院不锈钢业务为由,约郑某某、石传明至南昌,谎称需给相关领导送礼,骗取郑某某3万元、4条和天下香烟(鉴定价值人民币3260元)。

3.2016年4月,余某某谎称江西省**医院新址工地不锈钢业务量大,要求郑某某寻找规模大的不锈钢厂合作。郑某某通过何某某介绍联系浙江**公司的销售经理冯某某,后何某某、郑某某、冯某某至南昌与余某某碰面,余某某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浙江铭仕公司8条和天下香烟(鉴定价值人民币6250元)、8瓶五粮液白酒(鉴定价值人民币6000元)及5万元。

42016年5月,余某某谎称可帮忙承接萍乡**集团不锈钢业务,以送礼为由,骗取石传明2万元。

52016年5月,余某某谎称帮忙承接吉安市**集团不锈钢业务,以打点关系为由,骗取石传明2万元。

6.2016年5月,余某某谎称帮忙承接鹰潭市**集团不锈钢业务,以打点关系为由,骗取石传明1万元。

7.2016年5月,余某某谎称承接南大**院业务不锈钢,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冯某某3万元。

8.2016年6月,余某某谎称帮忙承接江西省**新大楼变压器业务,以打点关系为由,骗取段有财、郑某某2万元。

9.2016年7月,余某某谎称帮忙承接南昌****院、奉新县****变压器业务,以打点关系为由,骗取段有财、郑某某3万元。

10.2016年11月,余某某谎称帮忙承接抚州市****建设项目土方业务,以打点关系为由,骗取郑某某3万元。

11.2017年5月,余某某谎称帮忙介绍上饶****汽车公司上饶新建厂房绿化工程项目,骗取郑某某5.96万元。2017年7月,余某某以上述理由再次骗取郑某某2瓶五粮液酒(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8年3月20日,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小区楼下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余某某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郑某某11.6万元、浙江**公司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郑某某等的陈述;

2被告人余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

3证人夏荣发等人的证言;

4证人王石军辨认被告人余某某等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被告人余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87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坤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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