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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2********,汉族,专科文化,达州**保险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余某某通过微信方式收取毒资,后将冰毒毒品放在开江县“小天府宾馆”,将地点拍照发给吸毒人员鲁某某,由鲁某某取回,共贩卖冰毒四次,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31日下午,鲁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余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二维码扫码方式支付500元钱给被告人余某某后,被告人余某某将冰毒放在开江县“小天府宾馆”4楼大厅沙发处,拍照后发给鲁某某,由鲁某某取回。

2、2019年4月1日下午,鲁某某微信转账500元钱给被告人余某某购买冰毒,被告人余某某将冰毒放在开江县“小天府宾馆”4楼大厅沙发处,拍照后发给鲁某某,由鲁某某取回。

3、2019年4月6日晚,鲁某某微信转账700元钱给被告人余某某购买冰毒,被告人余某某将冰毒放在开江县“小天府宾馆”6楼楼梯间转角一灭火器下,拍照后发给鲁某某,由鲁某某取回。

4、2019年6月15日,鲁某某微信转账600元钱给被告人余某某购买冰毒,被告人余某某将冰毒放在开江县“麦霸KTV”对面一楼梯间底楼转角处,拍照后发给鲁某某,由鲁某某取回,鲁某某将购买的冰毒分出一部分藏匿在原处,次日取回准备吸食,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经审查查明被告人余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有毒品犯罪前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高芳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壹佰玖拾伍页。

3.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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