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余标,曾用名余彪,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8********,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蒙某市**镇街道**小区**幢**单元**室,现住蒙某市**村**路**房小区**幢**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6日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蒙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余标在蒙某市**路“**”门口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兰某某的一辆白色欧珠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
2、2020年5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余标在蒙某市**街**号门前路边的停车位上,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蓝色格铃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的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余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兰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标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余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标有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军军
检察官助理:李璟颢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余标现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方式:1838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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