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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乡**村**,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4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通过在网上发布 “北京美佳舍贸易有限公司”兼职的虚假信息,以做“珍珠手串代加工兼职”需收取“代工保证金”、“产品邮寄费”、“代工许可证”、“代工押金”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施某某等五人共计人民币13800元。其中被害人施某某被骗取人民币8600元,被害人石某某、樊某某分别被骗取人民币500元,被害人黄某某、蒋某某分别被骗取人民币2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家属已向施某某等五人退还赃款人民币1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余某某身份信息、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聊天和转账记录截图、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退款凭证等书证;3.证人鲁某某、肖小华证言;4.被害人施某某、石某某、樊某某、黄某某、蒋某某陈述;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抓获经过、办案说明;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肖梦如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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