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余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88********,汉族,本科毕业,农民,住址河南省罗山县**乡**村***组。2018年12月8日到罗山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投案,并于当日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2018年12月8日解除羁押移交给办案单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8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时间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余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商丘市巨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搭某“微商城”的名义,共骗取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67999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辨认笔录; 3、视听资料; 4、证人李某某等证言;5、被害人徐某等陈述;6、被告人余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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