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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余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41972********,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镇**区。因犯盗窃罪,1995年6月被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被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5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23时,被告人余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期门口,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湘******机动车后挡风玻璃砸坏后,将车内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98元)和一个黑色的“希捷牌”移动硬盘偷走。

2020年1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余某抓获,并当场在其租住房屋内查获该笔记本电脑和移动硬盘。该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善民

检察官:徐平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_《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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