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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79********,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日被迪庆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迪庆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迪庆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迪庆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份,被告人余某甲到***村“***”山上找牛时,看见一只鹦鹉被铁链拴住脚困在树枝上,便将鹦鹉拿回家饲养。2017年2月份,被告人余某甲将鹦鹉从***村**组自己家中运输至维西县**镇赠送给维西县**公司老板张某某饲养。经迪庆香格里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为鹦形目,鹦鹉科,学名为大绯胸鹦鹉,别称:大紫胸鹦鹉、四川鹦鹉、大达摩鹦鹉,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鹦鹉照片;2、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乙、张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云南迪庆香格里拉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鹦鹉的拍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非法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大绯胸鹦鹉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电话传唤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被告人余某甲能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秦建清

代理检察员:李红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874****。已交纳保证金:5000元人民币。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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