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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非法狩猎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歙县**乡**村**组。被告人余某甲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2月起,被告人余某甲在本组“大堆”山场上使用铁夹(二个)捕捉野生动物。2020年2月份,余某甲将铁夹转移至自家“大堆”竹园地里安放,其后,于4月18日捕获一只疑似鼠类的野生动物,因该动物已死亡变质被其丢弃在现场;4月22日又捕获一只野生动物,余某甲用锄头将其敲死,然后带回家宰杀后放入冰箱冷藏准备日后食用。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余某甲家中冰箱内起获野生动物死体一只,查扣猎捕工具铁夹二个,从猎捕现场提取到一只野生动物遗体的部分骨骼和皮毛。经鉴定,被告人余某甲使用铁夹捕获的一只疑似鼠类的野生动物系啮齿目鼠科的“小泡巨鼠”(未被列入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其猎杀的另一只野生动物系獴科獴属的“食蟹獴”,属于国家和安徽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查,余某甲猎捕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涉案野生动物食蟹獴死体一只、小泡巨鼠的骨骼和皮毛若干、铁夹二个、锄头一把等物证(附扣押清单、提取物证登记表、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照片);

2.被告人余某甲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及到案情况说明,歙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余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黄山学院生命与环境科学院、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歙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歙县森林公安局从余某甲手机中检取的相片和短视频(刻录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方锡辉

检察官助理汪筱菲

2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住歙县**乡**村**组;

2.移送案卷壹宗贰卷(光盘1张);

3.随案移送物证5件(附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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