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荆门市森林公安局东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森林公安局东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 2 0年5月,被告人余某甲为了防止鸟类啄食其种植在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梨园的梨子,安排妻子丁某某到荆门市东宝区**原市疾控中心旁一杂货店,购买了一张网,余某甲在家后面砍伐了四根竹竿,将网系在竹竿上并撑开,用布条将竹竿绑在梨树上,竖立排开成“ 7”字型架设在梨园中。同年8月1 0日,荆门市森林公安局东宝区分局民警将该结网拆除,并在网上捕获鸟十四只。
经荆门市**站技术人员辨认,有七只鸟为乌鸫;一只鸟为牛背鹭;一只鸟为翠鸟;一只鸟为红嘴蓝鹊;一只鸟为八哥,还有三只鸟高度腐烂,无法辨认。上述鸟类均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湖北省林业局文件、涉案野生动物价值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胡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熊某某、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野生动物辨认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信锋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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