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861987********,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苏州市吴某某**镇**园**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镇**村**浜(**)**村**号)。被告人余某甲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甲于2016 年至2017 年期间,先后从他人处非法收购辐纹陆龟3只用于饲养。被告人余某甲于2018 年5月19日、6月7日,在苏州市吴某某**镇**园小区门口以4800元、310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2只辐纹陆龟非法出售给马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900元。
经鉴定,上述辐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版)附录I。
被告人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余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辐射陆龟(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伟东
检察官助理:陈丹阳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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