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三部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锦园**幢***室。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27日,被告人余某甲及余某乙(已判刑)在温州市鹿城区***路温州****市场办公楼**幢***-**室成立温州**公司,被告人余某甲出资占股5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12月因他案被羁押,而由妻子王某甲代持公司股份,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余某乙),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于2012年12月上线“**贷”P2P平台开展网络借贷业务,被告人余某甲及余某乙共同负责公司全面事务及“**贷”P2P平台的运营,以及参与南阳“***贷”、内蒙古通辽“****贷”等部分项目的考察,并直接负责通过线下方式将部分投资款3000余万元借给温州**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公司及“**贷”P2P平台主要是通过网页广告、酒会、发放宣传单、宣传小卡片等方式进行宣传,以由抵押物、回报率高、收益稳固、有风险备用金等利诱手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投资。
“**贷”平台开展“****贷”(通辽农*贷、农**贷)、“***金融”(南阳***贷)、车贷(车*贷、车**贷、车***贷)、房贷、“应**贷”、“微**”(**宝)理财等网络贷款业务。其中,“****贷”、“***金融”、车贷、房贷业务主要以土地承包使用权作流转出租、畜牧企业资产、车辆、房产等作为投资标的在“**贷”平台上发标借款;“微**”理财业务为投资人将投资款转入公司账户以收取定期利息,投资款由温州**公司支配,用于“**贷”P2P平台上投标、风险备用金等。
“**贷”平台的借款、投资的基本流程是:借款方提出借款申请后,主要经审核部门实地考察和审核后,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由市场部将借款方、项目的信息及合同、抵押物照片等经技术编辑上传“**贷”P2P平台并发标,投资人根据不同借款项目、期限、年化率等信息选定标的后进行投标。投资分为线上、线下投资两种投资方式,其中线上投资是投资人通过手机登录“**贷”P2P平台网页或者软件系统注册APP账户,经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通过银行转账及富**、新**、盛**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到公司账户或者转入农业银行存管账户后进行投标;线下投资(占公司的贷款业务量小),是投资人与客户部(理财部)签订委托账户管理合同后,通过银行转账及富**、新**、盛**等第三方支付平台、POS机刷卡等方式将投资款转入公司账户或者农业银行存管账户,投资人自合同生效日次其计息,公司代为申请线上账户并按照设定程序自动投标。投资标的满标后,经审批后由财务部将投资款(扣除授信费、手续费等费用,其中“***金融”业务中收取借款资金的20%作为保证金)先行打款给借款方,后第三方支付平台T+1入账至公司账户,如果借款方没有按时还款,则由公司使用风险备用金先行垫付。
根据专项审计反映出,自2012年10月至2019年2月,“**贷”P2P平台共有投资人账户5420个,实际投资人数5390人,累计充值金额9.76亿余元,平台亏损总金额8447万余元,其中834个投资人净亏损(充值大于提现)为1.02亿余元;“****贷”、“***金融”、“应**贷”、车贷、房贷等贷款业务在“**贷”P2P平台上发标共计17596个,标的总金额为28.32亿余元;“**贷”P2P平台在发标过程中存在资金错配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温州**公司工商登记材料、部分被害人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乙、金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叶某某、郑某某、王某丁、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戊、王某己、马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决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凡、陈媚媚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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